美國網站: http://www.uspto.gov/

美國商標申請費:

(已使用)台幣25000領證費用5000台幣(申請時須提使用證據)

(意圖使用)台幣25000領證費15000台幣(核准後需要提供使用證據)

 

美國專利分為 發明新式樣

發明專利相關條件資料:

一、美國發明專利(Utility):方法、機器、製品或物之組合,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,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規定及條件下獲得專利。

二、申請所需資料:

  1. 委任書;
  2. 發明人姓名、住址和國籍;
  3. 專利名稱;
  4. 是否要求優先權;
  5. 原中文專利申請書的電子檔(WORD、CAD)
  6.  非小個體聲明書(申請人為個人,或少於500人之小企業體,或非營利性團體為小個體)

三、USPTO專利申請審查流程:

由發明人或其讓渡人提出申請⇒ USPTO受理後,確定收到日並給出申請號⇒ 進行形式審查並確定申請日,完成檔處理和網上資訊。

審查流程主要包括:

  1. 形式審查和檢索
  2. 實質審查
  3. 申請人申覆
  4. 再次審查
  5. 最終判決處份書。

四、年費和保護時效:

  1. 年費:美國發明專利需要繳交三次專利年費,分別為:1-3.5年、3.5-7.5年、7.5-11.5年及最後11.5-專用期限。
  2. 保護期限: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實行雙重標準,即自申請之日起20年或者取得專利證書之日起17年,選期限較長者。

 

美國商標申請分為兩種


1、已使用/實際使用商標

     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美國實際進行商業行為之使用。申請時,只能針對已實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提出使用證據申請,根據此基礎提出的申請,經過審查,約12個月,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將會公告,在30天的異議期內無人異議,USPTO將會在公告後的12星期後頒發註冊證書。

 

 2、意圖使用商標

      (1)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意圖在美國使用。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,提交使用商標的聲明,並說明將要在何種產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。

      (2)在經過審查、公告和異議等程序後,由USPTO頒發「允許通知」,此非註冊證書。(時間約為12個月)

      (3)在頒發「允許通知」之後的六個月內,申請人必須提供在商業中真實使用該商標證據的聲明,或者尋求延期,USPTO可以根據申請人的延期申請,給予申請人額外6個月的期限,讓申請人提交真實使用證據的聲明。

      (4)如果申請符合正當理由,可以再申請延期6個月;若理由成立,再申請的延期期間最多可以達到24個月。如此一來,從獲得「允許通知」之日起,申請人可以在36個月的時間內向USPTO提出真實使用證據的聲明。因此從提出申請到將有關商標投入真實的商業性使用,申請人約有四年多的時間。

      (5)USPTO在接到真實使用的聲明後,將再次進行審查。如果經審查決定接受真實使用的聲明,才會予以頒發註冊證書。商標專用權自申請之日計算。

 

美國商標註冊的申請條件

   1 、以自然人或法人申請

   2 、提供商標的中文或外文名稱

   3 、確定商標註冊類別商品

   4 、如果您的商標為彩色,必須指定顏色

 

一、註冊商標申請所需資料:

   1 、以法人申請,提供公司營業登記證影印本份;以自然人申請,個人身份證影印本

   2 、商標圖樣

   3 、填寫委任書,委任書必須由申請人蓋章或簽名

  4、申請人提交使用商標證據的聲明,說明將要在何種產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(意圖使用)
 
  5、申請人提供在商業中真實使用商標的聲明(實際使用)
 
  6、申請人的詳細資料(中英文),包括國籍、姓名、地址、郵遞區號以及聯繫方式。

 

二、申請程序

   1、美國商標查詢

查詢美國專利商標局官方的商標資料庫,以排除擬註冊商標與在先權利商標因相同或相似而被駁回的可能性。

  2、美國商標申請

根據法律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註冊性、是否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、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。對於不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,審查官將書面通知申請人,並告知駁回理由。申請人在接到該駁回通知之日起限期內可提交複審,否則,該申請將被視為放棄,申請日和申請號均不予保留。

  3、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聲明:

經過上述程序後,商標專利局頒發允許通知,非註冊證,頒發允許通知後的6個月內,申請人必須提供在商業中真實使用商標的聲明,或申請預留商標。

 4、商標公告核准:

 商標通過審查後,申請人會被告知商標已申請並刊登在商標公告上。整個順利的申請過程(如果沒有駁回、異議等情況出現)大概需要14 - 20個月。

 

三、 美國商標期限

從註冊日起算10年,註冊有效期滿需繼續使用的,應在註冊有效期滿前6個月申請延展註冊,每次延展註冊有效期間為10年。

在商標註冊後第5年​​和第6年間,以及第9年和第10年間,商標申請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經其簽署的第8款宣誓書,宣誓商標註冊在商標註冊後5年內已將註冊商標使用在註冊所核定的所有商標和/或服務上,或者在所核定的某些商品和/或服務上,或表明沒有使用註冊商標的正當理由:如由於政府的規定暫時中斷了產品的合法銷售,或由於火災或其他災難 ​​暫時中斷了產品的生產而不是註冊人打算放棄該註冊商標,才能維持註冊有效或部分有效。